
1月12日,青海省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青海省國土綠化項目林草種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月4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科學規劃、係統布局”“質量為本、科學適配”“規範管理、全程監管”三大導向,共分七章三十九條,構建了覆蓋“生產—供應—質量—使用—監管”的全鏈條管理體係,適用於全省各級財政資金投資的國土綠化項目,其他資金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旨在進一步規範我省國土綠化項目中林草種苗使用管理,保障種苗質量。
在種苗監管方麵,明確省、市(州)、縣(區、市)三級林草部門監管職責,全麵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建立信用監管與聯合執法機製,明確項目實施單位、監理單位及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在源頭管控方麵,要求種苗生產經營主體必須持有有效經營許可,並推行“四定三清楚”管理模式與保障性苗圃建設製度,著力構建以保障性苗圃為骨幹、社會化育苗為補充的供應體係,且種苗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嚴格符合項目設計的品種與規格要求。
《辦法》細化了從設計、采購、調運到驗收的各環節,作業設計需單列種苗專章,采購須嚴格依據設計並明確合同責任,調運堅持“就近調用”原則,實行“兩證一簽”製度,驗收由縣級林草部門組織三方聯合核查,對不合格種苗一律不予接收。此外,建立全程可追溯檔案製度,要求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其中良種及轉基因種苗檔案需永久保存。
(來源:青海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