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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7-08-31 16:50:56 瀏覽次數:

為了加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規範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率資源,工信部日前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公布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主要確定了適用範圍,完善了申請和審批程序,明確了許可證的內容,規範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完善了監督管理措施並明確了法律責任。《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範頻率使用許可管理和頻率使用行為,有助於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促進無線電技術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確定了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頻率使用許可事項,即:當事人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頻率使用許可,以及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和監督管理的活動。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實施許可。

(二)完善了申請和審批程序。《辦法》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明確了頻率使用許可條件,細化了頻率使用許可的申請材料,包括使用頻率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情況、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依法使用頻率的承諾書等要求。同時,明確了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審查程序、審查要求、發證事宜、許可期限,並規定了專家評審、國內國際協調等程序。

(三)明確了許可證的內容。《辦法》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許可證由正文、特別規定事項、許可證使用須知、頻率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組成。許可證正文應當載明頻率使用人、所用頻率、使用地域、業務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項。對臨時使用、試驗使用頻率等特殊情形,可以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批準文件,與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四)規範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辦法》明確了使用頻率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頻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轉讓頻率使用權;如需要轉讓頻率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提交轉讓協議、報請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依法使用的頻率受到有害幹擾的,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五)完善了監督管理措施。按照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辦法》強調了對頻率使用的事中事後管理,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對頻率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了頻率使用年度報告、違法行為舉報處理等製度,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細化了撤銷、注銷頻率使用許可的情形。

(六)明確了法律責任。為了確保《辦法》有關製度得到落實,《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擅自轉讓頻率、違反許可證要求使用頻率、偽造冒用許可證以及無線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