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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職能職責 強化源頭管理

文章來源:青海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9-07-02 09:56:04 瀏覽次數:
《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辦法》施行
今年4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近日,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會同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無線電頻譜是國家的戰略性稀缺資源,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2010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辦法》,對於加強地方無線電管理、保障頻率開發利用、維護電波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的突飛猛進和蓬勃發展,近年來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麵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
   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各領域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也不斷增加。目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在冊無線電台總數已達61047個,手機用戶總數達近千萬戶,無線路由器、無線遙控、藍牙設備、電子標簽等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數以百萬計,有限的無線電頻譜資源與經濟社會發展對資源需求不斷增加的矛盾逐步顯現。與此同時,近年來重要無線電業務被幹擾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其中擅自設台、擅自改變台站發射參數,幹擾航空導航、鐵路調度等業務,危及公共安全事件時有發生,未批先建、違規占頻等違法現象也較為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無線電技術實施非法活動呈現出新型化、多樣化趨勢。較典型的是通過設置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發送非法廣告和詐騙信息,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社會上擅自、濫用移動通信幹擾器現象逐年增多,對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造成幹擾,直接影響運營商和手機用戶的合法權益。
   “2016年國家重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原《辦法》有些規定與新修訂的《條例》有許多不相一致的地方,有關製度已經不能滿足目前地方無線電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該負責人表示,“麵對新的形勢和要求,在總結無線電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新修訂的《條例》,結合地方實際,適時修訂《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據介紹,《辦法》共六章三十條。遵循《條例》規定的原則和基本製度,具體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在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二是堅持科學管理、規劃優先的原則,明確了編製自治區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和固定無線電台(站)址布局規劃的要求。三是按照“放管服”要求,明確了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四是規定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製度,明確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市場事中事後的監管。五是明確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以及協助排查排除無線電幹擾的義務。六是明確了無線電監測站承擔無線電監測,查找無線電幹擾源和未經許可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等具體工作的職責,為無線電管理提供技術依據。七是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職能職責方麵,《辦法》嚴格遵循了《條例》的界定,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銷售監管工作進行了具體明確,如《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無線電部門牽頭,市場監管部門協助,形成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銷售市場有效日常監管機製等。
   對《條例》尚未涉及的地方監管工作,《辦法》也作了必要完善和補充,如《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對在山頂、高層建築、鐵塔上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等作出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對鐵塔企業或者個人向違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及服務設施的處罰,作出了規定等。

   此外,《辦法》還突出了源頭管理,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對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無線電設備采購項目,明確規定將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審查意見作為立項的主要依據,體現了提前介入,強化源頭管理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