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局信息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動態 » 國家局信息

國家無線電辦公室通報2021年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文章來源:中國無線電 發布時間:2022-06-06 20:26:17 瀏覽次數:
  202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無線電監管職能,不斷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升行政執法效能,依法查處多起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報,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進一步增強無線管理法律意識,依法依規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

  【案例1】河北省保定市某養殖場非法設置、使用無人機無線電反製設備案

  2021年11月13日,河北省保定無線電管理局在保定市定州開展無線電幹擾排查,發現保定市某養殖場在院內擅自設置、使用1套無人機無線電反製設備,對GPS信號造成嚴重有害幹擾。該養殖場因涉嫌違反《刑法》第288條關於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14條、第27條規定,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河北省保定無線電管理局於當日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2】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案

  2021年4月14日,塔城地區無線電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塔城地區和布克賽爾縣國網沙吉海煤礦附近利用移動監測車測得中國移動某室內分布專用頻率被占用,後在某能源公司宿舍樓樓頂定位發現幹擾源。經與相關人員核實,該設備為某能源公司專網4G無線通信係統所用設備。經查詢並與當地無線電台(站)數據庫比對,該無線電通信係統未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及相關設台手續。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14條、第27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現場執法人員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於2021年5月31日前改正。2021年6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前往該公司,發現該單位仍在繼續使用非法設備,未予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福建省南平市某基礎通信運營企業未按無線電台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案

  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無線電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稱南平市延平區某住宅存在違規設置使用基站的情況。該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開展實地核查,發現某基礎通信運營企業南平市分公司位於延平區的基站實際台址信息與無線電台執照信息不一致。執法人員對該涉嫌違法行為開展了調查詢問,該公司負責人對未按照電台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該基站的行為供認不諱。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福建省南平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福建省泉州市某電子科技公司生產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取得型號核準案

  2021年3月11日,泉州市無線電管理局在對某電子科技公司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40部某型號公網對講機,均未按規定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泉州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6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湖南省長沙市某建設集團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案

  2021年5月19日,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無線電管理處接到廣鐵集團長沙車務段寧鄉車站投訴,稱其使用的火車客運頻率頻繁受到不明信號幹擾。經調查,幹擾係某建設集團項目工地非法使用的對講機所致。項目工地使用的30台對講機均未按規定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台執照,對鐵路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幹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6條、第14條、第27條規定。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無線電管理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6】浙江省寧波市某測繪公司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案

  經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查明,浙江省寧波市某測繪公司於 2021年9月29日上午,在寧波市江北區槐樹公園擅自設置、使用某頻率的對講機。其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6條、第14條、第27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其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7】山西省臨汾市朱某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案

  2021年6月24日,山西省臨汾市無線電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中發現,朱某使用某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用於道路駕駛考試訓練活動。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並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經核實,當事人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電台執照。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14條、第27條規定。山西省臨汾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8】北京市某公司銷售未按規定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2021年6月28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接到群眾投訴稱其在線上購物平台某公司購買的行車記錄儀,未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經立案調查,上述商品未按規定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780.3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新疆喀什莎車縣某建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案

  2021年5月20日,喀什地區無線電管理局在某頻段發現不明信號,經比對頻率台站數據庫,確定為未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非法信號,經過監測、定位、查找及開關機驗證,在莎車縣民擇嘉苑小區施工現場鎖定幹擾源。經當場確認,為某建材公司擅自使用該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14條、第27條規定。喀什地區無線電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10】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焦某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案

  2021年4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石嘴山市管理處行政執法人員接到中國移動石嘴山分公司幹擾投訴後,通過技術偵測,鎖定幹擾信號位於大武口區潮湖村中莊子77號院內,經排查,為當事人焦某擅自設置、使用手機信號屏蔽器幹擾了公眾移動通信網絡。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6條、第14條、第27條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第73條規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的行政處罰。

  【案例11】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某汽車租賃公司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信號屏蔽器案

  2021年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航科院航空安全研究所提供的南寧機場附近GPS信號丟失情況分析報告,稱南寧機場飛機降落區航線GPS信號頻繁丟失,區域主要集中在良鳳江公園一帶。通過組織技術人員開展幹擾排查,於2月7日發現幹擾源為位於友誼路良鳳江果園內某租賃公司擅自設置、使用的無線電信號屏蔽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的行政處罰。

  【案例12】山東省德州市某食品公司非法設置、使用無人機無線電反製設備案

  2021年5月,根據相關部門幹擾投訴,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監測站及濟南、德州、聊城、濱州市無線電監測機構,集中開展無線電幹擾排查。通過拉網式監測排查,於5月27日在德州市臨邑縣城北側某企業定位到幹擾源,經核實,德州市某食品公司對擅自設置使用無人機無線電反製設備的行為供認不諱。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14條、第27條規定。德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的行政處罰。

  【案例13】浙江省金華市唐某未按照規定報告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和自檢等情況案

  2021年8月26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唐某在無線電頻率使用過程中未建立自檢製度,未按照規定報告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和自檢等情況,該行為違反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浙江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浙江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及時進行整改後,予以不處罰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