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嚴重幹擾無線電通訊者最高可處七年徒刑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現行刑法第九個修正案。修正案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的一大亮點是對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者提出新的量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