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遠良:加快製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法》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有限的資源,是支持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的重要戰略資源。在互聯網時代,無線網絡是網絡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無線網絡的重要基礎是無線電頻譜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科學規劃和有序使用能夠造福全社會,否則也可能危害社會。近些年來,隨著無線電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無線網絡的快速普及,無線電頻譜資源在經濟發展、國防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但與此同時,頻譜資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類無線電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對無線電頻譜資源法規體係建設的要求愈加緊迫。
2007年頒布並實施的《物權法》規定了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2016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完善了無線電頻率、台站、發射設備、秩序維護等方麵的管理製度,這對於促進新時期無線電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隻靠一部行政法規性的《條例》來規範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管理,其法定性和權威性仍顯不夠。因此,需要在修訂《條例》的基礎上,盡快製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法》。
《無線電頻譜資源法》應規範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麵,確立其基本方針和總的原則,規範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規劃、開發、分配和使用,明確國家及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能,並對軍隊和地方電磁頻譜依法協調,城市規劃工作中無線電台站周邊電磁環境保護,自然災害中無線電應急通信保障,特定情況下無線電管製以及無線電管理國際合作等作出全麵規定,為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依法管理提供更高層級的法律依據。
製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可以建成完善的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體係,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管理的法律保障。通過法律手段,對內為規範全國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保障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依法開發、科學使用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實現頻譜資源的戰略價值和經濟效益;對外可以有效維護我國在無線電領域的發展權益,更好地服務於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管理,提升我國頻譜資源的整體國際競爭力。
因此,應加快製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法》,特提出以下兩點建議:一是由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研究人員,就進一步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設立課題進行研究;二是在課題研究的基礎上,由工信部會同國務院法製辦,著手《無線電頻譜資源法》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