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鬧事架“黑電台”播放賣藥廣告被判刑
四名來自遼寧等地的男子,在天津和平區誠基中心私自架設電台、播放藥品廣告。法院認定,該行為對居民人身有一定傷害,而且對廣播電台信號造成幹擾。近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其中三名男子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夥同劉剛(另案處理)在天津和平區南京路誠基中心房間內,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架設無線電設備兩台,並使用該兩台設備發射的頻率播放藥品廣告。經天津市無線電監測站測試,兩台無線電發射設備最大信道發射功率為295.1W和285.8W;發射頻率分別為95.6MHz和90.6MHz。
經群眾報案,公安機關於2016年3月25日將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抓獲。現涉案無線電發射設備、收音機等作案工具和物證均已被扣押,藥品已移送相關部門。
雖不能認定本案中兩台無線電設備對民航專用頻率產生幹擾,但本案中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是:首先,本案中兩台無線電設備架設於天津人口稠密的居民區和商業區,集中影響大範圍人群,對於居民人身亦有一定傷害;其次,上述兩台設備設置於同一間房間內且24小時不間斷工作,該設備會因疲勞故障產生帶外雜散,或兩個信號產生發射互調,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第三,本案中兩台無線電設備對小白樓地區的天津的廣播電台眾多調頻廣播信號造成幹擾。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無線電台,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應予處罰。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係共同犯罪,作用相當,不分主從。
最後,法院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肖某和郭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夥同劉剛(另案處理)在天津和平區南京路誠基中心房間內,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架設無線電設備兩台,並使用該兩台設備發射的頻率播放藥品廣告。經天津市無線電監測站測試,兩台無線電發射設備最大信道發射功率為295.1W和285.8W;發射頻率分別為95.6MHz和90.6MHz。
經群眾報案,公安機關於2016年3月25日將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抓獲。現涉案無線電發射設備、收音機等作案工具和物證均已被扣押,藥品已移送相關部門。
雖不能認定本案中兩台無線電設備對民航專用頻率產生幹擾,但本案中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是:首先,本案中兩台無線電設備架設於天津人口稠密的居民區和商業區,集中影響大範圍人群,對於居民人身亦有一定傷害;其次,上述兩台設備設置於同一間房間內且24小時不間斷工作,該設備會因疲勞故障產生帶外雜散,或兩個信號產生發射互調,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第三,本案中兩台無線電設備對小白樓地區的天津的廣播電台眾多調頻廣播信號造成幹擾。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無線電台,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應予處罰。被告人高某、肖某、郭某係共同犯罪,作用相當,不分主從。
最後,法院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肖某和郭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