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西寧地區XX寺違規設置廣播發射設備的處罰通知書
無 線 電 管 理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青無管罰字〔 2019 〕002-010 號
當事人:西寧市二十裏鋪XX寺、西寧市湟中縣魯沙爾XX寺、西寧市湟中縣多巴XX寺、西寧市湟中縣多巴鎮XX寺、西寧市湟中縣上五莊鎮XX寺、西寧市湟中縣上五莊鎮合爾蓋XX寺 、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XX寺、西寧市湟中縣上五莊鎮XX寺、西寧市湟中縣多巴鎮XX寺
違法事實:上述9座寺院違規安裝使用10部廣播發射機,未依法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也未依法辦理無線電執照
你(單位)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 十四 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一)業餘無線電台、公眾對講機、製式無線電台使用的頻率;(二)國際安全與遇險係統,用於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 和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但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的除外:(一)地麵公眾移動通信終端;(二)單收無線電台(站);(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台(站)。”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辦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廣播發射設備。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 六個月 內依法向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5月7日